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正式成立
昨日,我校校友委员会组织成员经选举产生,标志着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此前,广大师生经过三天紧张有序地讨论,正式出台了《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总章程》(以下简称《总章程》),校方正式成立了“国华纪念中学校友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
据《总章程》显示,此次成立“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 的宗旨是传播国华精神,弘扬母校光荣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沟通和联系,促进校友共同进步和母校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
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由各校友分会会长组成“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执笔起草了《总章程》草案经过广大师生地反复讨论与修改后,昨日正式定稿。紧接着筹委会组织召开了隆重的“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成立大会,校领导
大会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在喜庆的音乐中,主持人正式宣布“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成立大会正式开始,全体起立奏唱国歌。之后,由筹委会代表宣读了《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总章程》和《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产生办法》,并经全体毕业生表决通过,《总章程》和《选举办法》正式出台。校方组建的“国华纪念中学校友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由学生处主任尹春霞担任第一届会长。最后主持人宣布“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正式成立。
接着,筹委会进行了校友会组织成员的选举工作。由各地校友分会推荐和学生自荐两种方式产生了一批候选人,在经考核合格后,经全体返校毕业生正式投票选举产生了“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组织成员,07届毕业生贾配龙以高票当选首届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会长,06届龙云当选副会长,07届蒋海萍当选秘书长,部分校友分会会长担任常务理事。至此,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组织成员全部产生,筹委会光荣完成自己的使命并宣布解散,国华纪念中学校友委员会正式开始展开工作。
附:
第一届校友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
会 长: 贾配龙
副会长: 龙 云
秘书长: 蒋海萍
常务理事:
信息部:门 超 郑 营
策划部:李 睿 程晓平
宣传部:袁鹏程 鞠小龙
财务部:李良燕 宋明华
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总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成员由国华纪念中学毕业生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传播国华精神,弘扬母校光荣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沟通和联系,促进校友共同进步和母校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管理,受国华纪念中学校友管理委员会指导。本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顺德区北滘镇国华纪念中学。
第六条 本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如下活动:
(一)组织、协调国华纪念中学校友间的各项事务活动,组织和加强校友间的联络与交流;
(二)收集、整理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信息,编辑、出版相应资料。
(三)协助国华纪念中学做好相关工作,协助国华纪念中学搞好社会捐资,管理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会经费。
(四)宣传国华纪念中学校友业绩,收集国华纪念中学及本会会员各个时期发展资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负责人
第七条 本会由各地校友会分会组成。各校友会分会根据情况可设立支会。
第八条 本会及各级分会应当选举成立校友委员会,根据情况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处)长等职位具体负责各级校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校友委员会产生办法;
2、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职位,组成校友委员会;
3、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各分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校友委员会的职权有: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3、 协助学校管理委员会进行会员的考核、汇报、推优等工作。
4、 负责校友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
5、 根据本章程制定其他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享有下列职权:
1、全权负责校友会的日常事务;
2、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秘书长有权筹备并管理秘书处,积极完成会长和校友委员会安排的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校友会理事、常务理事协助会长完成校友会工作。
第三章 校友会分会管理
第十六条 各分会可以根据总章程制定章程,并向委员会备案,内容不得与总章程冲突。
第十七条 各分会应当在校友委员会的指导下相对独立的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各分会应当将各分会情况定期向校友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校友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4、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参加母校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5、需要校友会帮助解决问题时,有权向校友会提出请求;
第二十条 各会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校友会章程;
2、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关心并参与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增进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了解;
4、维护母校声誉,发扬国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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