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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国华纪念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20/12/4 8:06: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国华纪念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杨国强同志出资举办的免收费的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的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为家境穷困的学生提供免费的初中、高中教育,及支付他们在大学的学习及生活上的费用。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教育引导为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初中、高中学生。帮助因贫困而失学的学生重返校园,继续接受正规的教育,从拥有知识开始,继而拥有高尚的品格和灵魂,最终达到建设国家、回报社会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居委会磨面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本单位已经过教育局批准,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证书号为:教社证字02102号。招收全国范围内家境贫困、成绩优异的初、高中学生,提供免费的中学教育,及支付他们在大学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董事由出资方推选,每任三年,任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聘任或解雇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单位的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七)决定制定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量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定夺。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的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保存。


第十五条  单位设校长,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雇。


第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单位的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越权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其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杨国强同志,第一届校长是季德华同志。杨国强同志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由杨国强同志个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量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1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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